“五一”勞動節(jié)前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fā)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韶關市湞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劉某與某傳媒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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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網絡主播的工作內容、方式、時間以及地點等實施了較強控制管理的,應構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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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到某傳媒公司處從事網絡帶貨主播工作,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劉某直播的設備、場地、賬號均由某傳媒公司管理,直播的產品、售后、價格均由某傳媒公司確定。某傳媒公司對劉某有直播時長和頻次要求,每月固定休息4天。劉某報酬按照某傳媒公司內部工資體系文件計算并按月支付,保底報酬按月固定發(fā)放。后雙方因轉崗發(fā)生爭議,劉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等。
裁決結果
韶關市湞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認為,雙方雖然簽訂了合作協議,但實際用工過程中,某傳媒公司對劉某的工作實施了較強控制管理,劉某需接受某傳媒公司的高度約束,雙方具有緊密人身以及經濟從屬性,符合勞動關系特征。故裁定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網絡直播帶貨是近年來新興的就業(yè)形態(tài)。本案從用人單位對網絡主播的工作內容、方式、時間及地點等用工管理程度出發(fā),為準確界定雙方法律關系提供有益參考。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黃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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