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道路上,愿你選擇正確

人啊,無路可走,難;選擇太多,更難。前者為難的是窘迫的現(xiàn)狀,后者為難的是猶豫的心。同一個病,不同的人,同樣的藥,效果未必一樣。醫(yī)病也在醫(yī)心,訴訟依然。
執(zhí)業(yè)十幾年,遇到的案件無數(shù)(沒詳細數(shù)過的意思),遇到的人也無數(shù),每一個當事人都難,各有各的難。其中有一種難就是選擇困難癥的難。
之前辦理的一起涉及保健品類合同詐騙罪案件,當事人家屬的難在于社會關系和辯護之間的選擇難;在一在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中,當事人猶豫于辯護律師本身是否自帶社會資源的難;在一起涉嫌暴力犯罪案件中,在當?shù)芈蓭熍c外地律師之間的選擇上思前想后;在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案件中,當事人在如何供述上的選擇難……諸如此類。訴訟案件不僅僅是在案件事實查明、性質認定上難,還難在當事人的選擇難。
為什么會選擇難,我想無非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外界干擾因素太多。外界因素來自于各個方面,當事人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有棗沒棗打一桿子的心態(tài)。但是沒有抓住主要癥結所在,無法對癥下藥。
記得在那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案件中,我介入是在一審階段,第一次會見當事人就跟我說他供述應該如何說。我當時非常詫異,已經(jīng)到審判階段了,對于如何供述這個問題還沒有搞清楚,那他原來的筆錄到底是怎樣的呢。通過家屬了解到原來是外來的信息量太大,紛繁復雜。這些信息中,有些對他是誘惑,有些對他是擔憂,總之沒有正確面對??梢灾v,是那些過多的干擾信息讓他瞻前顧后、左右為難,高估了各種外界能力,在極其僥幸心理的作用下,精準地貽誤了各種時機。

第二自身專業(yè)知識短缺。外界因素多是好事,如果自己有判斷能力的話,這些外界因素反而是對自己認識不足方面的有效補充。但是專業(yè)知識并非一朝一夕通過咨詢就能清楚其背后原理的,尤其是在法定犯罪為主流的當下。
記得在另外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案件中,我介入也是在一審階段。我第一次會見,被告人提出明確的疑問:我到底是不是虛開啊,我覺得辦案機關說的有道理,但是自己覺得又不是。這是對犯罪構成要件認識不清或者根本沒有認識導致的。還有一起傳銷犯罪案件,當事人也是問我他這種行為到底屬不屬于傳銷?同樣認為指控好像有道理,但自己又覺得哪里存在問題。
你看,這些都是專業(yè)知識短缺造成的,在沒有專業(yè)律師解惑時,無法有效面對辦案機關和之后的訴訟。在那個傳銷案件中,我第一次會見時把傳銷犯罪的核心要件和形式要件幫其講解和區(qū)分后,他自己就認為自己不屬于傳銷犯罪,可能是在拓展業(yè)務方式方面出了問題,但不構成傳銷犯罪。
還有一起銷售偽劣產(chǎn)品類的案件,當事人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但是不知道怎么有力辯解。這種情況同樣需要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給其講解,記得在之后的會見中,他說原來是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出現(xiàn)了問題。
還有一起洗錢罪案件,他朋友把錢給了他,他就對外放貸了,當事人當然地認為自己就是在幫他朋友洗錢。通過這么簡單的理解,就將放貸等于洗錢罪這個邏輯建立起來了,也實在令人唏噓。

第三放不下的東西太多。在關乎人身自由、巨大財產(chǎn)利益面前,迷失是難免的。尤其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被告人在認罪認罰與不認罪認罰之間猶豫不定,最后選擇了讓自己后悔的那條路。記得在一起強奸罪案件中,行為人稱其是違心地承認犯罪的,當時就是為了家人不被更多地干擾。而時至二審自己雖然心有不甘,但也心灰意冷,悲觀至極。
放不下親人(父母、子女和愛人)、財產(chǎn)以及職務、榮譽等等,拎不清、放不下,顧慮太多,再加之無法理清外界的干擾,將個人自由交付輕易給了不切實際的承諾,有時候這一轉念就是榮辱永隔。
選擇難不是沒得選,而是沒有主心骨,沒有清醒理性的認識,沒有一顆傾聽自己內(nèi)心聲音的心,沒有正確理解和認識清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
醫(yī)病也是醫(yī)心,病情好把,人心難測。訴訟同樣,罪名相同,心理不同、選擇不同,堅持與妥協(xié),結果或許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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