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男方父母名以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小兩口,結婚三年后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分走不到50%。如果這案子發(fā)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生效后,按新規(guī)則審理結果會不同嗎?

2024年法院公布的一個案件,女子王某和男子張某2018年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2019年張某的父母買賣的形式把一套房子過戶到張某、王某兩人名下,但實際并沒有房款交付。2021年1月女方起訴離婚,當天男方的父母也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后來兩個案子都撤訴了。但到了2022年8月女方再次起訴離婚,并主張房產(chǎn)平分,男方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女方的分割方案。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該房女方享有低于50%的份額。女方上訴,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女方具體分得多少份額通報里沒明確,只說低于50%的份額,從這個措辭上看猜測應該比50%略少,但不會少太多。這個結果大家認為是否合理?
另外,這案子是在2024年通報的,很多人都知道2025年2月1日起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開始生效,有很多人解讀司法解釋二,涉及夫妻房產(chǎn)加名和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問題,都提到這樣的觀點說:“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也不管你加名還是沒加名,涉及到離婚時房產(chǎn)分割問題,重要的是誰出資,誰出資離婚時房子就歸誰!”這種說法大家聽到過嗎?那如果同樣的案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生效后再審理,這房是不是女方就沒權分了?

楊律師認為,答案是可能份額上會再低一些,但很難出現(xiàn)女方一點分不到的情況。為什么呢?給大家解釋一下,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相關條款,一些不靠譜的說法,我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故意博流量,話只說了一部分。
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確實有規(guī)定,說婚前或婚后一方把個人的房產(chǎn)給對方加名的,如果結婚時間短且給予房產(chǎn)的一方無重大過錯,房應該判歸給予方。第八條也確實有規(guī)定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給子女購房,即使沒明確表示只贈與自己子女個人,離婚時房也應該判給出資人子女一方。但是,這只是前半段!在誰出資房給誰的規(guī)定后邊,都還有類似這樣一段話“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彼裕渴菤w出資方不假,但另一方可不是什么都沒有,法院可能根據(jù)案情不同,再由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權,確定一個補償數(shù)額給另一方。

比如這案子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如果男方父母贈與時明確表示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且也沒給女方加名,那這房子離婚時候女方就沒權分。但本案房子是登記在男女兩個人名下,房產(chǎn)證加了女方的名字,無特殊約定就不可能白加,一般視為贈與雙方。早期這種案子加了名就可能分走一半,后來很多案件可能酌情少一分些。同樣的案情如果按現(xiàn)在司法解釋二來判,以我的理解結婚三年就鬧離婚且雙方未生育子女的情況,法官有權把給女方補償?shù)姆蓊~判得更低,但不可能不分!
所以,還是以前強調(diào)過的,一方父母贈與時,最好明確是贈與個人還是雙方,或約定附條件并保留證據(jù),否則加名不可能白加!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wǎng)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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