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1年2月,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孔某才(冒用其弟孔某海身份入職)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公司認為孔某才冒用身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且其發(fā)病時處于休息狀態(tài),不應認定為工傷,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及行政復議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孔某才自2015年起冒用他人身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接受公司管理、從事勞動并領取報酬,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其發(fā)病時雖在警衛(wèi)室休息,但屬于工作時間內、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范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法院最終認定,冒用身份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用人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入庫編號:2024-12-3-007-006,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東城區(qū)人力資源、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用人單位應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超齡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法理分析:事實勞動關系中冒用身份的法律后果
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在于雙方是否存在“從屬性”,即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且勞動內容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本案中,孔某才冒用身份簽訂勞動合同雖存在形式瑕疵,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的認定標準。
冒用身份的法律后果需分層次分析,冒用身份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關系是否成立不受合同效力的絕對限制。本案裁判明確指出,勞動關系成立的核心是實質要件,而非合同形式。用人單位以被冒用身份繳納社保時,若其真實目的是為實際勞動者投保,且繳費與實際用工對應,則勞動者被認定工傷后,仍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一致,即“冒用身份入職但無騙取社保意圖”的情形不構成社保欺詐,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三、法理分析:工傷保險責任的法定性與超齡群體保護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答復》及《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因工受傷或死亡,用人單位仍須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孔某才雖超過退休年齡,但其作為務工農民仍受法律保護,凸顯了工傷保險制度對弱勢群體的傾斜性保障。
本案揭示了兩大法律原則:一是勞動關系的實質重于形式;二是工傷保險責任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無論是建筑領域多層轉包中的用工主體資格問題,還是冒用身份入職的工傷保險爭議,法律均要求用人單位回歸用工本質,切實履行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義務。對于勞動者而言,冒用身份雖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民事追責,但法律仍為其提供底線保護,彰顯了“生存權優(yōu)先于管理權”的價值取向。
(本文作者:張萬軍,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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