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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林淑珍,與被繼承人周正國于1996 年再婚,婚后無子女。

被告:周文斌、周文娟,系周正國與前妻張梅所生子女,張梅于1990 年去世 。

被繼承人:周正國,2021 年 12 月 8 日去世;周明遠,周正國之子,2018 年 1 月 4 日去世,生前未婚無子女。

二、遺產(chǎn)范圍

房產(chǎn):位于北京市海淀的一號房屋,為周正國與林淑珍婚姻存續(xù)期間購入,登記在周正國名下,屬軍產(chǎn)房,無法上市交易,由林淑珍居住。

三、遺囑與爭議

原告主張:周正國于2018 年 5 月 1 日留有代書遺囑(實為打印遺囑),將一號房屋全部產(chǎn)權交由林淑珍繼承。

被告主張:不認可代書遺囑效力,認為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周正國遺產(chǎn)。

四、審理查明

遺囑情況:打印遺囑共兩頁,首頁無周正國及見證人簽字;遺囑由律師于某代書,于某、王某見證,“周正國” 簽名及日期由于某代簽,立遺囑人處按有手印。視頻顯示周正國立遺囑時無法書寫和言語表達,對遺囑內(nèi)容反應模糊,在他人幫助下按手印。

證人情況:見證人于某曾代理本案,后更換代理人;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周文斌、周文娟對證言不予認可。

爭議焦點

林淑珍提交的周正國所立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認定為有效遺囑?

周正國的遺產(chǎn)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打印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遺囑僅第二頁有簽字,首頁無相關簽字確認,形式要件缺失。且從視頻及證人證言可知,周正國立遺囑時無法正常表達,意思表示不明確,難以認定遺囑是其真實意愿。因此,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周正國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周正國遺產(chǎn)分配

一號房屋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先析出林淑珍的一半份額,剩余一半作為周正國遺產(chǎn)。林淑珍與周正國共同生活,盡到較多扶養(yǎng)義務,可適當多分。故一號房屋中周正國的份額,林淑珍繼承20%,周文斌、周文娟各繼承15%。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林淑珍、周文斌、周文娟按份共有,林淑珍享有70% 份額,周文斌、周文娟每人享有15% 份額。

案件啟示

嚴格規(guī)范遺囑訂立:立遺囑應嚴格遵循法定形式,打印遺囑需確保每頁簽字、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明確代書人、見證人身份及簽字流周,建議采用公證遺囑增強法律效力。

注重遺囑真實性證明:訂立遺囑過周中,應留存清晰完整的影像資料,確保立遺囑人意識清醒、意思表示真實,避免因證據(jù)不足導致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