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打開網(wǎng)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會有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和在簽字、蓋章的合同上預留空白而引發(fā)糾紛的案件。

那么,將簽字蓋章的空白合同交對方,之后對方補充的內容有效嗎?

最高院在《張某、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空白合同或合同預留空白雖然存在合同內容缺失,但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簽字、蓋章時應視為將自己的民事權利授權于合同相對方,合同相對方有權在空白部分填寫相應內容,補缺完善合同條款。預先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院認為,

張某、陳某某主張其在簽訂案涉《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時,前述合同系某農商行鹿城支行提供的空白格式合同,缺失擔保的主債權金額,故應認定為無效,其真實意思系根據(jù)《共同還貸承諾書》《保證承諾書》為案涉?zhèn)鶆赵?00萬元范圍內提供抵押擔保。

首先,張某、陳某某并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案涉《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在簽訂時系空白合同,應由張某、陳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即便如張某、陳某某所稱,某農商行鹿城支行存在使用空白格式《保證合同》且未告知二人主債權金額的情況,但張某、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行為屬于概括性授權,會產生授權另一方填補合同空白并接受該締約方式的法律效果。

再次,張某、陳某某在《共同還貸承諾書》中作出的對某某公司借款1450萬元中的200萬元及相應費用共同還款的承諾,性質上構成債的加入,與張某、陳某某基于《保證合同》提供的保證擔保系不同的法律責任,兩者并不存在排斥關系。

最后,張某、陳某某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10月19日,《保證合同》的落款日期為2017年10月27日,應當以債權人與保證人新的合意即《保證合同》確定保證責任的范圍。

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張某、陳某某應對某某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本案證據(jù),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將空白合同交給相對方的行為,法院一般會認定對相對方填寫后續(xù)內容的授權;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為避免此類風險,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避免使用蓋章的空白合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明確約定合同內容的填寫方式、范圍等,并保留相關證據(jù),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打開網(wǎng)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