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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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xiàn)的擔保。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xiàn)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于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如果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是否只有先實現(xiàn)物保后才能追究保證人責任?

并非如此。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在混合擔保的情況下,就擔保權的行使順序,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場合,才有法定規(guī)則的適用空間。

最高院在《泰邦某有限公司、黎某某等保證合同糾紛案》也明確:

案涉《保證合同》《個人保證合同》均約定了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包括質(zhì)權在內(nèi)的其他擔保,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提供以及何時成立和是否有效,保證人在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在雙方對擔保實現(xiàn)順序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資陽某行向某公司、黎某某、梁某某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某公司、黎某某、梁某某關于其應在資陽某行放棄質(zhì)權范圍內(nèi)減免保證責任的主張,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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