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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并以自有房產設立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銀行將該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但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償還債務,丙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甲公司以抵押權未辦理變更登記為由,認為丙公司無權行使抵押權。

雙方協(xié)商未果,丙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丙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抵押登記的主要功能是對外公示抵押權的設立,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債權轉讓后,抵押權的主體發(fā)生變化,但抵押權的設立和存續(xù)狀態(tài)并未改變。況且,抵押權并不是獨立的物權,是附隨于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基于債權轉讓與抵押權之間主從關系的存在,債權轉讓時,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債權受讓人依法取得抵押權,有權對抵押財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本案丙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依法取得抵押權,有權對抵押房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人甲公司以抵押權未辦理變更登記為由提出抗辯,缺乏法律依據。

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寄語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債權轉讓時,抵押權自動轉移,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即可取得抵押權。因此,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提醒,在債權轉讓過程中,需要注意審查抵押權的存續(xù)狀態(tài),必要時咨詢專業(yè)律師,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