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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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為同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行為。出借資質的企業(yè)為被掛靠企業(yè),借用資質的企業(yè)或自然人為掛靠人。

通常情況下,掛靠施工的,在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給被掛靠公司后,掛靠公司再將款項按約定比例支付給掛靠人。

那么,被掛靠方要與發(fā)包人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嗎?

最高院在《申長松、重慶市桓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被掛靠方不屬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發(fā)包人,其僅負有將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給掛靠方的義務,而非與發(fā)包人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最高院認為,

《建設工程案件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向發(fā)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共同主張權利。

但本案系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桓大公司系被掛靠方,不屬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發(fā)包人,其僅負有將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給掛靠方的義務,而非與發(fā)包人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桓大公司收取的款項尚有2,303,163.75元未向申長松支付,故桓大公司僅在2,303,163.75元范圍內履行支付義務。

周軍律師提醒,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是借用資質關系,被掛靠人并非轉包或違法分包人,雙方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掛靠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其事實上的承包合同關系相對方是發(fā)包人,如果發(fā)包人延期或拒付工程款給掛靠人的,被掛靠人并不承擔支付義務。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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