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一家律師事務所發(fā)布的一則訃告迅速在律師圈引發(fā)關注。一名年僅34歲,結婚不滿一年的青年律師因遭受歹徒襲擊,搶救無效不幸離世。很多律師本能地想知道,這起最新的遇襲事件是否跟該名律師代理的案件有關。畢竟就在不到半年前,同樣是在浙江,一名女律師在開完庭后被對方當事人尾隨,并被對方當街持械暴力襲擊。
也許是注意到了律師界的反應,當地公安機關很快發(fā)布了警情通報。根據通報,雙方因鄰里建房糾紛發(fā)生沖突,兩名持刀行兇的嫌犯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雖然已經可以確定,孫律師遇襲跟其代理案件和執(zhí)業(yè)行為沒有關系,但這起命案依然引發(fā)了律師群體大面積的安全焦慮。
有人說律師天生就是一個無法擺脫焦慮的職業(yè)。法律天天在變,案例天天在添,律師群體必須要養(yǎng)成終生學習的習慣。律師除了要學會辦理案件,還要學會承攬案件、開拓市場。代理案件時,除了要在法律層面下功夫,還要能夠跟客戶和司法人員進行良好的溝通。遇到違法和不公,律師還要能夠挺身而出、斗智斗勇。律師有時候還要做他人情緒的垃圾桶,因為客戶可以將其焦慮情緒傳遞給律師,律師卻不能將自己的焦慮情緒傳遞給司法人員。沒有強大的抗壓能力,沒有有效的緩解焦慮的辦法,律師行業(yè)是很難長久堅持下去的。總體而言,律師群體的焦慮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經濟收入焦慮。在整體宏觀經濟形勢和法律服務行業(yè)競爭態(tài)勢的影響下,不少律師近年來的經濟收入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滑,由此帶來律師群體特別是青年律師群體的案源壓力和生存壓力。
第二類是執(zhí)業(yè)環(huán)境焦慮。律師正常的執(zhí)業(yè)權利被侵害、被限制、被剝奪,找不到通暢的救濟渠道。見諸輿論的就包括:家屬委托的律師無法介入辯護、申請閱卷被非法羈押、看守所會見被非法監(jiān)聽、還沒進入法庭庭審就已經結束、組織專家論證被行政處罰、網絡表達或輿論監(jiān)督被行業(yè)處分甚至行政處罰等。當然更常見的是,律師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被拒絕采納,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應有的重視。除此之外,社會氛圍的緊繃和社會輿論的單一,也讓律師執(zhí)業(yè)環(huán)境越來越嚴苛和糟糕。
第三類是人身安全焦慮。近年來,多名律師在代理案件時被以尋釁滋事罪或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企業(yè)老板被打成黑社會老大,擔任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也跟著被打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兩年前,我在遼寧鞍山代理的全國優(yōu)秀公訴人為夫喊冤案,就是典型例證。除了擔心會被公權機關報復或追責,彌漫于整個社會的戾氣,也對律師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嚴峻的挑戰(zhàn)。被害人在場的刑事案件和當事人在場的民商事案件,律師都要控制自己的情緒、注意自己的發(fā)言,避免過份地激怒對方,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我親眼見到過一些律師同行在代理案件時,被對方當事人團團圍住,幾乎難以脫身。
整體經濟形勢和宏觀執(zhí)業(yè)環(huán)境,雖然與每個律師都息息相關,但沒有哪個律師有能力改變。身處在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中,我們唯一能做的便是盡力營造自己的小環(huán)境,讓自己內心尚存的精神火焰不至于熄滅。站在這個角度,孫律師遇襲事件仍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有價值的警醒:
其一,雙方因鄰里建房發(fā)生糾紛,進而發(fā)生惡性命案,凸顯了傳統(tǒng)的鄰里關系正變得愈發(fā)復雜和脆弱。傳統(tǒng)的熟人社會之間的紐帶已經斷裂,熟人有時候恰恰是最大的危險源。瑣事化解不及時,有可能無限升級。
其二,律師喜歡較真,但也應當懂得變通和妥協(xié)。律師做久了,有時會養(yǎng)成咬文嚼字、錙銖必較的職業(yè)病。把這種性格帶入生活,帶入家庭、同事或鄰里關系,往往會激化矛盾。以歷史的眼光看,法律人既需要勇于堅持原則,又需要懂得靈活變通。法學本質上并不是一種真理判斷,而只是一種價值判斷。
其三,律師具備法律知識,更應具備社會知識和安全知識。法律是一種事前震懾和事后救濟,并不能解決迫在眉睫的危險。當對方拿著刺刀,拿著槍或者占據力量優(yōu)勢,而自己卻來不及尋求外力援助的時候,法律人更當懂得退讓和容忍。
其四,法律懲罰換不回生命。建房糾紛孰是孰非尚不清楚。但除非是存在正當防衛(wèi)等特殊情節(jié),否則用刀捅刺他人無疑是重大惡性犯罪。無論最終定性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兇者都難逃法網。盡管如此,對行兇者的法律懲罰并不能換回孫律師的生命,只能給到孫律師家屬一些精神撫慰。法律人更應當懂得法律的局限,不要把日常生活和人身安全完全寄托在法律之上。
律師是一介平民,卻處在矛盾糾紛的最前沿。是故,做律師一定要講究誠信,對當事人絕不能坑蒙拐騙。做案子要有理有據,不要詭辯耍賴。有理也不要過激,就事論事、不要逼人太甚。遇到偏執(zhí)、極端的當事人,果斷拒絕,迅速遠離。《圣經》上記載:“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處呢?人還能拿什么換生命呢?”這個道理其實是非常淺顯,同時又是非常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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