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中被老板怒斥“滾”,男子以為是滾出公司,老板卻稱:“是讓他滾出辦公室”,因一個“滾”字,公司被判賠償15.98萬元!
彭某因會議上頂撞老板被怒斥“滾”,誤以為被解雇的他憤然離崗3天,卻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彭某不服,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雇違法,將其告上法院,索賠18萬余元。
一審法院駁回了彭某的訴求,二審法院卻改判了,一起來看看!
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在一次會議中,年輕氣盛彭某在會上毫不退讓,面對老板的批評,他不僅沒有妥協(xié),還當場頂撞老板,語氣激烈,甚至有些咄咄逼人。
整個會議室氣氛劍拔弩張,其他員工一時噤若寒蟬。
老板顯然被氣到了,臉色黑得像鍋底,脖子漲得通紅。
忍無可忍之下,老板拍了桌子,怒斥了一句:“滾!”會議室瞬間安靜下來,沒人敢出聲。
彭某聽到后如遭晴天霹靂,認為這是老板讓他“滾出公司”啊,一時氣不過,他摔門而出,沒有再回會議室,離開了公司。
接下來的幾天,彭某也因此事沒去上班。
在家等了三天,他雖然心里越想越委屈,但也覺得有些后悔。
于是他主動來到公司找到老板,希望能重回崗位。
彭某誠懇地表達了自己的歉意,但老板只是淡淡地回應:“回去等通知?!?br/>彭某心里開始忐忑,但仍抱有希望。
這一等就是一個月,可他等來的卻是一紙解雇通知書:公司以“擅自離崗3天”為由,解除了他的勞動合同關系。
彭某感到委屈極了。
他覺得自己并沒有曠工,畢竟是老板先讓他說“滾”的,自己只是按老板的意思滾出單位而已。
于是一怒之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8.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滾”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彭某擅自離崗三天屬于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彭某不服選擇上訴!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案例分析
對于本案的情況,老板在會議中怒斥“滾”是否構成解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r/>老板在憤怒中說出“滾”,屬于一種非正式的氣話,既未經過公司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也未向彭某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這一表態(tài)不能被認定為正式的解雇決定。
一審法院認定“滾”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彭某擅自離崗三天屬于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那么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br/>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在10多天內既未讓彭某回崗工作,也未采取有效溝通方式明確其曠工事實。
老板的“滾”在語境下容易讓員工理解為離開公司。
因此,公司以曠工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充分履行溝通與告知義務,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最終判決:二審法院改判公司賠償彭某15.98萬余元,依據其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標準計算得出賠償金額。
案例反思
此案引發(fā)熱議,網友表示:“支持二審判決,雇傭是平等的關系,好多老板意識不到這個問題,還應該賠償精神損失費!

原創(chuàng) 朝律夕拾 朝律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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