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級,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周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3)甘0503刑初278號

損害后果:重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五年

案發(fā)時間:2023.06.26

裁判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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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6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李某1及胡某、劉某、郭某(女)五人,在位于麥積區(qū)花牛鎮(zhèn)甘肅省工××××對面的“××××”KTV的555包廂中喝酒玩耍,中途郭某提前離開,周某、李某1、胡某及劉某四人繼續(xù)喝酒至當晚20時許,期間周某與李某1因為瑣事發(fā)生口角,后李某1拿起桌上的空啤酒瓶在周某的頭上打了一啤酒瓶,隨后周某也拿起桌上的空啤酒瓶在李某1的頭上打了兩啤酒瓶,后李某1稱自已酒喝多了便在KTV的沙發(fā)上躺著休息。隨后劉某離開了KTV,周某與胡某二人繼續(xù)將剩余的啤酒喝完后扶著已經(jīng)意識不清的李某1離開了KTV。其三人從KTV出來后周某與胡某將李某1摻扶到KTV附近的××××酒店8801房間住下,周某讓胡某幫忙照看李某1而周某返回學校,期間胡某多次告知周某李某1一直未醒、小便失禁等情況,直至2023年6月28日早上9時許,因李某1仍在昏迷中,周某便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之后周某、胡某二人陪同救護車將李某1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救治,后胡某報警。天水市麥積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天)公(麥)鑒(活)字[2023]XX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李某1創(chuàng)傷性顱腦損傷,肢體偏癱伴大小便失禁屬重傷一級。被告人周某在胡某報警后主動等待警察到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經(jīng)傳喚主動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周某僅向被害人李某1支付部分醫(yī)療費,尚未與被害人李某1達成賠償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如在判決前與被害人李某1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適用緩刑。審理中公訴機關變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五年。

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被告人周某賠償醫(yī)療費455197.75元(醫(yī)療費計算至起訴之日,后續(x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恢復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及殘疾器具輔助費仍由被告人承擔)、護理費745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交通費4900元、住宿生活費30050元、殘疾賠償金77472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1399517.75元。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變更醫(yī)療費為537625.63元、護理費為91000元、交通費為6402.76元、住宿生活費為42802.8元,其余訴訟請求未變更,合計1512651.19元,并提供相應證據(jù)欲證明其請求成立。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應予賠償,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按照本院依法審核的數(shù)額認定。辯護人關于是被害人先持啤酒瓶擊打被告人周某,其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所舉證據(jù)中,關于被害人李某1先持啤酒瓶擊打被告人周某頭部的事實,只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證人胡某的三份證言中只有一份證言稱是李某1先打周某,后二份證言均稱誰先動手其沒有看見,再無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故該部分事實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其住宿生活費請求中的生活費請求與住院伙食補助費屬重復請求,故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

鑒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周某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由被告人周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醫(yī)療費四十七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三分、護理費九萬一千元、營養(yǎng)費五千四百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二萬一千一百元、交通費三千元、住宿費及護理用品費用一萬零七百四十八元,合計六十萬八千八百七十三元六角三分。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