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違反預約合同?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合同,違反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的義務,即當事人違反了訂立本約合同義務。
預約合同是一種合同,違反預約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認定違反預約合同,就是認定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行為。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合同,義務內容是雙方磋商、訂立本約合同,屬于行為義務。
認定違反預約合同,應當結合其行為義務的性質和特點,根據預約內容,把誠信磋商和努力磋商行為作為義務履行要求,依據誠實信用則和因果關系進行判定。
預約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以不同意進行磋商、洽談等方式
拒絕為訂立本約合同,自然應當認定該當事人違反了預約合同。
如果當事人進行了磋商、洽談,最終卻未能訂立本約合同,則需要考查合同未能訂立的原因,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訂立合同,或者雙方當事人雖然都進行了誠信磋商,卻還是未能訂立本合同,則不應認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

如果因一方當事人違背誠信原則,不誠信磋商的行為未能訂立本約合同,則需要綜合考慮該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等因素,確認該行為是否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最終認定該當事人是否違反預約合同。
實務中比較難把握的是如何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背誠信原則。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是否違背誠實信原則,應當綜合考慮該當事人在磋商時提出的條件是否明顯偏離預約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是否已盡合理努力進行協(xié)商等因素。

綜上,預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拒絕訂立本約合同或者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違背誠信則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違約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感興趣的朋友請看下期:《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什么樣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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