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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當場履行部分款項,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原告付某與被告趙某某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談婚論嫁,原被告及雙方父母商談結婚事宜時,確定支付彩禮14萬元,另原告需給被告購買“三金一鉆”(金項鏈、金手鐲、金戒指和鉆戒)。
2024年2月,原被告在被告老家按當?shù)仫L俗辦理了酒席,期間,原告向被告支付“改口費”1.5萬元。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多次吵鬧,且被告拒絕辦理結婚證,雙方均搬離共同居住地。被告同意退還彩禮等款物但遲遲未退,原告遂走訴訟程序。
法庭調解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堅持“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原則,深入了解雙方爭議焦點及經(jīng)濟狀況,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引導雙方理性看待糾紛。同時,從情理角度出發(fā),勸導雙方換位思考,避免矛盾激化。
經(jīng)多輪溝通,法官提出“分期履行+當場兌現(xiàn)”的調解方案,在確保原告權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被告實際履行能力,合理確定返還財物和期限。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趙某某退還“三金一鉆”、彩禮9.38萬元,其中當場退還“三金一鉆”、彩禮1.38萬元,剩余款項8萬元約期退還,逾期未還的可申請強制執(zhí)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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