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喪子之痛還惹上兇宅官司,房屋過戶后返租期間成為兇宅,應該判決解約并原價退還房款嗎?談我對這起特殊的兇宅糾紛的不同看法,也介紹下兇宅的相關(guān)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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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案情,2021年2月,王女士與張某簽訂購房合同,以759萬的價格買下一套杭州的學區(qū)房,3月房產(chǎn)證過戶到王女士名下。但原房主孩子還在上學,所以雙方約定交房時間延期到2022年3月。

房子過戶后,原房主因各種原因再住一段時間的情況,在二手房買賣中比較常見,有的是原房主另交房租甚至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有的是不交房租,居住時間的條件直接折算到房價里。

在過戶后一個月也就是2021年4月,張某的孩子在家中自殺了。2022年3月張某交房時,買方王女士并不知道這事,收房后正常裝修入住,到2023年10月王女士從鄰居處得知此事,就到法院起訴要求退房并返還購房款。起訴的依據(jù)是合同賣方明確承諾“房屋未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約定隱瞞事實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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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兇宅的問題,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guī)定,早些年很多兇宅糾紛法院以封建迷信為由不予支持,近些年,法院的依據(jù)風俗習慣,普遍承認非正常死亡形成的兇宅,會對房價產(chǎn)生一定影響,而且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也普遍會對兇宅問題進行約定,一旦有賣方隱瞞兇宅事實交易,另一方可以依據(jù)合同約定或者《民法典》關(guān)于“重大誤解”或“欺詐”的規(guī)定,要求撤銷合同并返還定金或購房款?,或賠償損失。也提醒大家二手房交易,一定要重視這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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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有點特殊,在簽約甚至過戶前這房不是兇宅,張某的孩子自殺是發(fā)生在房屋過戶到王女士名下之后的返租期間。顯然并不屬于簽約時賣方隱瞞、欺詐的條件。

經(jīng)過審理,一審法院以張某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構(gòu)成違約為由,判決支持買方要求退房并返還購房款的訴求。

賣方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在承受喪子之痛后,又被以兇宅為由判決原價退房對她不公平,她也無法承受!她的具體的理由中有兩點我認為比較重要:

一是2021年3月雙方已完成過戶和戶口遷移,王女士的孩子已經(jīng)享受到了優(yōu)質(zhì)學籍;

二是這幾年因為市場原因,房子本身就跌了300萬元。

合以上情況,大家認為這案子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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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下楊律師的觀點,之前就講本案比較特殊,簽約時并不是兇宅,賣方當時并沒有欺詐隱瞞等主觀過錯。過戶后發(fā)生的孩子自殺行為,客觀上確實會導致買方接手的房子價值受影響,買方要求賣方承擔責任有合理性。但簽約時賣方畢竟不存在欺詐隱瞞的主觀過錯,用原合同條款中賣方承諾的當時不存在“房屋未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來解除合同,我認為法律依據(jù)上是有爭議的。

在這個前提下,如果張某主張的王女士的孩子已經(jīng)享受該房的學籍福利,且該房因市場原因現(xiàn)在已經(jīng)降價300萬的這兩點都屬實的話,我認為法院應該考慮買方已享受學籍,和買方可以用更低的價格實際購買到同等品質(zhì)房子的事實,要么判決不解除合同,參考正常兇宅造成貶值的標準,讓賣方賠償一定數(shù)額給買方。要么判決解除合同但不原價退還房款,這樣的方案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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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來講,除了兇宅造成的損失以外,是否支持解約并原價退賠的本質(zhì)爭議,其實是這幾年因市場原因造成的房價跌掉損失部分由誰承擔的問題。一審以張某沒有交付合格房屋為由支持解約原價退還,這也涉及怎么理解本案返租的性質(zhì)問題。

返租的性質(zhì)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那我們換個角度理解,如果賣房時按賣房租房單獨處理的方案,除買賣合同外再另簽一份租賃合同,過戶之后然后原房主依據(jù)租賃合同以純租戶的身份交房租繼續(xù)使用房屋,是不是應該視為房屋已經(jīng)交付?如果從租賃合同的性質(zhì)考慮,在租賃期間租戶的孩子自殺,作為出租方的王女士即使主張兇宅賠償,法院也不可能支持房價因市場原因降低部分由租戶承擔吧?大家對這案子有什么看法?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wǎng)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