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有限公司訴淮安市華某莊園釀酒有限公司、杭州正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入庫編號2024-09-2-159-004
關鍵詞民事 商標權權屬、侵權 未注冊馳名商標 搶注商標
基本案情
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某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世紀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進入中國后,南某公司將“奔富”作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稱一直沿用至今。經過南某公司長時間、大范圍、持續(xù)地宣傳、銷售和推廣,“奔富”葡萄酒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和認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與“Penfolds”也逐漸形成了唯一對應的關系?!吨袊称贰贰吨腥A工商時報》等媒體將“奔富”作為“Penfolds”的中文翻譯使用在宣傳報道中,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以及法院在相關裁定和判決中,曾多次認定“奔富”與“Penfolds”具有對應性。
“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yè)價值,導致案外人惡意搶注。2011年,南某公司申請注冊“奔富”商標時,因與在先注冊的商標近似,被商標局駁回申請。南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行政判決和商評委決定,商評委就“奔富”商標重新作出決定。本案訴訟期間,南某公司申請的“奔富”商標已初審公告。
淮安市華某莊園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華某公司)多次向商標局申請注冊“PENFOILLS”“PENFUNILS”等與“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標,同時還從案外人處受讓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冊商標,并將“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標識大量地使用在其生產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杭州正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正某公司)進行銷售。經南某公司申請,“奔富尼澳”商標被商評委宣告無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標注冊申請亦被商標局駁回。原告南某公司認為兩被告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淮安華某公司、杭州正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100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蘇01民初3450號民事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PENFOLDS”“Penfolds”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奔富”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的行為,淮安華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0萬元,杭州正某公司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1.“奔富”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2.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3.若侵權成立,兩被告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一、原告的“奔富”商標有必要且能夠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首先,商標是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其價值建立在以使用為基礎的商業(yè)信譽之上。同注冊商標一樣,未注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行為也能夠積累商業(yè)信譽,具備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可以憑借未注冊商標將特定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區(qū)分。因此,未注冊商標達到一定知名度時,客觀上能夠產生市場價值和商業(yè)利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次,南某公司在其商品包裝、經銷合同、廣告宣傳中大量地使用“奔富(Penfolds)”“奔富/Penfolds”“Penfolds(奔富)”等標識,相關媒體、經銷商、活動舉辦方等也在報道或商事活動中將“奔富”與“Penfolds”組合使用,英文“Penfolds”商標與中文“奔富”商標已形成對應關系,在國內葡萄酒消費群體中,“奔富”已經具有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再次,因案外人的搶注行為,導致南某公司使用的“奔富”商標長期未能核準注冊。而對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判斷需要以“奔富”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事實依據。因此,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本案的具體情況,有必要認定“奔富”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相關公眾對“奔富”商標的知曉程度、“奔富”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奔富”葡萄酒的銷售數量、南某公司相關宣傳所持續(xù)的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以及“奔富”商標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應當認定“奔富”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二、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從主觀惡意來看,淮安華某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申請注冊了多件與南某公司具有較強顯著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其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可以確認淮安華某公司具有明顯攀附他人品牌商譽的主觀故意。從客觀行為來看,淮安華某公司、杭州正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葡萄酒商品及相關宣傳材料上使用的“奔富”標識與未注冊馳名商標“奔富”構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標識與南某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三、兩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未注冊馳名商標屬于商標權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淮安華某公司生產、銷售的,杭州正某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侵害了南某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奔富”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權利,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裁判要旨
1.對于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但因他人搶注而未能核準注冊的商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結合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宣傳投入、范圍、程度以及受保護記錄等因素,依法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并予以保護。
2.行為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利用商標注冊先申請原則,搶先申請注冊或者受讓與該未注冊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獲得不當利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請求,判令行為人停止使用并賠償損失。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4條、第48條、第57條、第63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初3450號民事判決(2020年1月14日)
來源:人民法院報 ·8版
責任編輯:劉強|聯系電話:(010)67550722丨電子信箱:zxzh@rmfyb.cn
新媒體編輯: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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