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99元,沒收違禁品老中醫(yī)補腎丸29瓶、黑金剛2瓶、蟻力神1盒、宮廷腎寶1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吳某某通過非正規(guī)渠道大量進購“老中醫(yī)補腎丸”“黑金剛”等保健品,并授意曾在其經營的成人用品店上班的楊某(另案處理)幫助其聯系銷售,同時許諾按銷售額的10%給予楊某好處費。后楊某通過微信聯系張某某、高某(均另案處理),向2人推銷前述保健品。2人向楊某支付貨款后,吳某某再通過快遞方式將貨物郵寄給張某某、高某。其間,吳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899元。

2024年4月3日,公安部門在高某處扣押老中醫(yī)補腎丸23瓶;2024年8月20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張某某處扣押老中醫(yī)補腎丸6瓶、黑金剛2瓶、蟻力神1盒、宮廷腎寶1瓶。經對扣押的涉案保健品抽樣送檢,均檢測出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庭審理

被告人吳某某明知其銷售的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進行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羈押表現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