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借貸關系中,有時會出現(xiàn)一種復雜的情況:實際用款人在借款合同或相關文件中名義上被列為擔保人的情形。
如果擔保人實際用款的,名義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最高院在《山東朗園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林藝光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出借人按照合同約定將借款直接交付給一方當事人,說明借款由該當事人占有并使用,實際享受借款人的權益,該當事人應當承擔借款人的義務,履行還款責任,因此,該當事人為實際借款人而非連帶責任保證人。
最高院認為,
朗園公司、林藝光、海裕公司三方雖在協(xié)議書中列明了林藝光的身份為借款人、海裕公司為擔保人,但在一審初次審理期間,海裕公司曾當庭確認其與朗園公司之間是企業(yè)之間的資金拆借關系,林藝光亦主張其為居中介紹人,借款關系實際存在于朗園公司和海裕公司之間,協(xié)議應無效。
本院認為,在合同各方對誰是真正借款人的問題產(chǎn)生爭議,并直接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下,應結合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實,綜合判斷各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
從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看,該協(xié)議書第4條約定,借款首先由海裕公司用其海裕豪苑項目銷售所得的每一筆按揭款在借款到期日之前提前支付,直至還清所有本息;第5條約定,林藝光在90天內如未還本付息,自第91天起朗園公司派人到海裕豪苑銷售現(xiàn)場直接收取該項目銷售款項用于還本付息;第6條約定朗園公司有權首先按照第4條和第5條的方式收回借款本息。
一般而言,借款人為借款關系的主債務人,是首要的還款義務人,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只有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情形下才承擔保證責任。
但本案中,從上述約定的內容看,三方一致同意由海裕公司首先履行還款義務,明顯突破了海裕公司名義上的擔保人身份,使海裕公司實際成為首要還款義務人。
同時,在協(xié)議書實際履行過程中,朗園公司直接將案涉130萬元借款電匯至海裕公司,林藝光未經(jīng)手和使用該130萬元借款,海裕公司是借款的實際占有、控制人和使用人。
此外,海裕公司在一審初次審理時,亦當庭自認其從朗園公司拆借資金,并于2008年1月10日在一審法院初次審理期間,已主動交付10萬元存于一審法院。
以上事實表明,海裕公司實際享受借款人的權益,承擔借款人的義務,在案涉借貸法律關系中,海裕公司為實際借款人而非連帶保證人,林藝光僅為名義借款人。
由于真實的借款關系存在于朗園公司和海裕公司之間,屬于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資金拆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guī)定,該借款協(xié)議無效。原判決認定海裕公司為實際借款人以及借款協(xié)議無效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因案涉借款協(xié)議無效,海裕公司實際取得的130萬元案涉款項,應當返還給朗園公司。林藝光作為名義借款人并沒有實際收取、占有和使用上述款項,不應承擔返還款項的責任。姚濱為林藝光之妻,與案涉?zhèn)鶆諢o關,對該筆債務不承連帶清償責任。原判決判令由海裕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周軍律師提醒,名義借款人如有證據(jù)證明出借人知曉擔保人為實際用款人的,則不用承擔還款責任,應由擔保人負責償還。如有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案情,采取恰當?shù)木S權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點贊轉發(fā),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熱門跟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