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英國普通法下的一個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簽訂后,在履行期間,在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犯錯或違約時發(fā)生了一些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合同的履行不能,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等情況下,合同雙方可以被免除繼續(xù)履行將來的合同義務并不再承擔第二合約責任(賠償義務)。合同受阻是基于公平合理的理念,平衡合同雙方在意外情況下的利益關系。
Chandler v. Webster (1904) 1 KB 493案例說明了這種情況。原告租用被告的陽臺觀看英皇加冕儀式。合同規(guī)定原告要提前支付141英鎊的租金。原告在付了100英鎊后不久,加冕儀式因故被取消。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在前,而取消加冕儀式的時間發(fā)生在后。此時原告租客還有41英鎊沒有支付。合同因為加冕儀式的取消而受阻,合同目的沒有實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出租方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100英鎊,而被告反索賠41英鎊。法院判被告勝訴。

根據(jù)合同受阻的原則,普通法認為其后果是受阻前已付應付的錢可被保留,以后要付的錢就不必履行。該案子中法官認為合同受阻僅是允許雙方卸下將來的履約責任,但不應影響履行受阻事件發(fā)生前的合約責任與承諾。因為在契約自由原則下,雙方完全可以約定一方提前支付全部對價。所以這個判決雖然看起來不公平,但在普通法下沒有問題。
另一個同時發(fā)生的案子也有對“合同受阻”的理解作用。Krelly v. Henry (1903) 2 KB 740。該案也是租用場地觀看英皇加冕儀式。合約里有租金支付條款。但規(guī)定的租金的支付時間在到來前加冕儀式就被取消了。法院判決這部分租金可以免除支付。因為支付方?jīng)]有了對價(使用場地觀看加冕儀式)。
這個案子的判決也引起了社會的不公反映。合約受阻時,是否應該履行承諾的合約責任完全取決于合約是如何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而受阻事件是突發(fā)與不可預見的意外。因此雙方在定約時根本無法針對受阻事件做出比較合理與公平的分攤,只能聽天由命。這不太公道。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英國頒布了成文法《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 1943 》 (合同受阻法)。該法的精神是,1. 僅在合同的準據(jù)法是英國法時才適用。2. 允許合約一方向對方取回合同受阻前已付的錢,合約受阻前已經(jīng)到期的應付價款如果尚未支付,則再不必支付。3. 不再講求約因或對價問題。4. 允許收到錢的一方扣除其為了履約發(fā)生的使費,將剩下的錢還給付款方。5. 如果已經(jīng)做出支付的一方也有使費,也應考慮進去。6. 即使一方事先有自己的保險補償損失,該保險的好處也不必考慮。7. 發(fā)生爭議時,由法院做出裁判。

讓我們看看Gamerco SA v. ICM / Fair Warning (Agency) Ltd (1995) 1 WLR 1226一案。原告是演唱會的承辦商,被告是演唱團。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應該向被告支付的酬金是79萬元。上演之前當?shù)卣驗榘踩蛩厝∠搜莩獔龅氐氖褂脵?。合同受阻,演唱會取消。演唱會被取消前原告已?jīng)支付了49萬元。此時雙方也都發(fā)生了費用。原告的使費是45萬,被告是5萬。原告要求依據(jù)合同受阻法不必支付尚未支付的30萬,并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已經(jīng)支付的40萬元。法院根據(jù)合約受阻法行使了自由裁量權,判決原告可以取回全部的40萬,不再作出各自使費的扣減。
這個案子的審理和裁判,法院完全地適用了《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 1943 》,適用該成文法得出了相對公平的結果。但是,機械地按照合同受阻法去處理已經(jīng)支付的費用也會在某些情況下導致不公。比如,B國廠家與A國用戶簽訂了一個機器定做合同,合同適用英國法。價款為30萬美元。A國用戶按照合同全部支付了這30萬美元。該機器在制作中,兩國因為某島嶼爭執(zhí)成為交戰(zhàn)國。B國法律不允許該合同的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受阻。此時B國廠家已經(jīng)發(fā)生了制作費用6萬美元。如果允許A國用戶收回支付的價款,也允許B國廠家扣掉成本6萬美元,被退回的金額就只有24萬美元。這等于是B國廠家沒有盈利,也沒有損失;而A國用戶卻損失了6萬美元。所以,法律界認為由雙方分擔這6萬美元的損失才算是公道的。也就是說,B國廠家應該僅扣留3萬美元, 退還A國用戶27萬美元,或者提交仲裁,法院,由司法機關審理裁判。
英國法下構成合同受阻往往會涉及到三個起因。一是實質上無法履行(例如標的物的突然滅失)。二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成立后法律發(fā)生變化,使得該交易如果繼續(xù)履行會變?yōu)榉欠ǎ?。三是延誤,但要求估計的延誤時間會影響到剩余的合同履行時間。比如一個TCT租約下的船舶到達了裝港準備接運鎳礦,裝港國家突然頒布了鎳礦禁運令。如果此時離TCT還船日僅有25天,而知道該禁令會在30天后解除,法律會認為合同受阻;反之, 如果剩下的日子離還船期還有50天,而禁令估計會在30天內(nèi)解除,則不會構成合同受阻。
需要注意的是,該法在其Section 2(5)中明確規(guī)定不適用于幾種合同。這些合同基本上都是涉及海商方面的。它們是船舶程租租船合同,提單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1979年貨物買賣合同《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Section 7 提到的特定貨物的滅失。

程租合同不適用的原因是英國普通法的原則是服務終結后服務方才有權收取費用。但是能導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受阻的風險很多,如果受阻可以成立,承運人仍可以按比例收取一部分費用,就與普通法的地位相悖了。另外,租約大都會約定運費預付,不論船舶與貨物受損與否,運費被視為已經(jīng)被承運人賺取,不再退還。也就是說,在程租行當中,雙方已經(jīng)通過“契約自由”權利,事先將風險的承擔劃分好了,法律不必再去干涉。
該法不適用于提單的原因是提單做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針對海上突發(fā)風險導致貨物的損壞和滅失如何分配風險,在歷史上已經(jīng)有了悠久的,十分穩(wěn)定的做法與法律地位。該法沒有必要去做出改動。
合同受阻理論不適用于保險合同的原因是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84條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一旦保險責任開始,保險費則不再退回。
該法不適用于1979年貨物買賣合同Section 7 提到的關于特定貨物的交易。其原因是該法條已經(jīng)規(guī)定,當特定貨物(非大路貨)的風險在轉移給買方之前滅失,而買賣雙方都沒有犯錯,也沒有違約的情況下,該合同可以被撤銷?!癢here there is an agreement to sell specific goods and subsequently the goods, without any fault on the part of the seller or buyer perish before 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the agreement is avoided “.(編者注:合同的撤銷與合同受阻的法律意義不同。撤銷視同于該合同自始不存在,而合同受阻是合同已經(jīng)成立,在履行期間因故不再履行。兩者發(fā)生后的法律后果的承擔不同)
英國法認為,在公司之間的交易中一方不會因為破產(chǎn)而構成合同受阻,因為清盤人或財產(chǎn)管理人會繼續(xù)履約。但英國法還認為,如果是涉及到合同中的自然人死亡,尤其是雇傭合同或服務合同,合同會受阻。涉及到訴訟的話,訴訟應該終止。但在成文法中有例外,英國1996 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的Section 8規(guī)定當事人死亡不會使得仲裁條款無效。主體死亡,只要訴因仍在,訴訟都可以繼續(xù)進行下去。死者的繼承人應該參加仲裁。
中國法律也有類似合同受阻的概念。我國《民法典》第533“情事變更”法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當事人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nèi)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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