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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林悅琳、林曉萱、林雅瑤。被告為林婉琴。林建國與李芳為夫妻,林建國系再婚,林婉琴是林建國與前妻所生女兒,林建國和李芳育有二女,即林悅琳、林曉萱。林建國于2008 年 5 月去世 。

(二)房產背景

1998 年,李芳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簽訂拆遷協議。協議顯示,在冊及應安置人口 4 人,包括李芳、林雅瑤、林建國、林悅琳。原居住房屋 5 間被拆遷后,安置了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2006 年,李芳與甲公司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分別購買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2007 年,這兩套房屋登記至李芳名下 。

(三)案件進程

林悅琳、林曉萱、林雅瑤共同起訴,請求判令三人各享有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她們稱林建國生前因林婉琴結婚后對其和李芳態(tài)度惡劣,1993 年林建國寫下不認林婉琴的字條,且自 1992 年起雙方斷了聯系。林建國自 2002 年身體不佳,醫(yī)療費用由三原告支付,2006 年購買涉案房屋的房款也是由林悅琳和林曉萱支付。三原告認為林婉琴未盡贍養(yǎng)義務,涉案房屋應由她們繼承。

林婉琴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認為林建國之前所立遺囑涉及房屋已拆遷,新購涉案房屋是林建國與李芳夫妻共同財產,林建國未重新立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涉案房屋。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各方親屬關系、房屋拆遷及購買登記情況等事實。雙方確認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總價值400 萬元。三原告提交林建國字條、起訴書、生活照、醫(yī)療費用憑證等,證明林婉琴未盡贍養(yǎng)義務。林婉琴對這些證據真實性不認可。林建國 1994 年曾立遺囑,將原居住房屋中自己份額留給林悅琳和林曉萱,該遺囑經公證,但因原房屋拆遷,林婉琴認為遺囑被撤銷 。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各享有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

(二)被告訴求

按法定繼承分割包括涉案房屋及某經濟合作社股份等全部遺產。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的權屬認定,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林建國與李芳夫妻共同財產。

林建國1994 年所立遺囑是否因房屋拆遷而撤銷,涉案房屋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

林婉琴是否盡到贍養(yǎng)義務,對遺產分配有何影響。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歸林悅琳、林曉萱、林雅瑤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林悅琳、林曉萱、林雅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林婉琴折價補償款4166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明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五條確定繼承辦理順序;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原則;第二十六條指出家庭共有財產中遺產分割方式;第二十九條說明遺產分割方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因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適用當時法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判斷遺囑是否因被繼承人行為而撤銷。這些條款用于判定本案遺產繼承相關問題。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囑效力認定:林建國1994 年所立遺囑涉及的房屋在 1998 年拆遷,根據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行為使遺囑處分財產滅失,遺囑視為被撤銷。所以涉案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不能依據該遺囑繼承。

房屋權屬認定:拆遷協議表明,拆遷時應安置人口包括三原告和林建國,所以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三原告稱購房款由林悅琳和林曉萱支付,但未舉證,法院未采納。綜合判定,房屋四分之一份額屬于林建國遺產。

遺產分配認定:林建國生前未針對涉案房屋留遺囑,按法定繼承。結合三原告與林建國共同生活及盡扶養(yǎng)義務較多的事實,法院判決遺產分割時對三原告適當多分。最終確定房屋歸三原告按份共有,由三原告給林婉琴折價補償款。關于某經濟合作社股份,法院根據遺產分割原則處理(因未明確具體判決內容,僅表明按原則處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購買及家庭關系證據

房屋購買證據收集:收集房屋拆遷協議、買賣合同、產權證書、購房款支付憑證等。如本案中,收集拆遷協議明確安置人口及房屋來源,收集房屋買賣合同及產權證書確定房屋購買及權屬登記情況,為確定房屋權屬和遺產范圍提供關鍵證據。證據要真實、完整且能形成證據鏈。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結婚證、戶口本、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本案通過這些證據確定家庭成員關系、繼承順序及各繼承人身份,明確遺產繼承主體和時間節(jié)點,是遺產繼承案件基礎。同時,收集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證據,如林建國與林婉琴關系惡化的字條等,對遺產分配有重要影響。

(二)應對被告關于遺產分配的訴求

遺囑效力爭議應對:面對被告對遺囑效力的不同觀點,原告應從遺囑訂立背景、被繼承人真實意愿、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法律規(guī)定等方面進行闡述。如本案中,原告雖主張原遺囑有效,但法院依據房屋拆遷事實認定遺囑被撤銷。原告應提前預判類似情況,若對遺囑撤銷有異議,可收集被繼承人其他關于遺產分配的意思表示等證據進行反駁。

房屋權屬爭議應對:原告應依據拆遷協議、家庭實際情況等證據,說明房屋為家庭共有財產的理由。強調拆遷安置時原告作為安置人口對房屋取得的貢獻。若被告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對被告證據進行質證,找出漏洞,如被告對購房款出資等方面證據不足時,可加以強調。

遺產份額爭議應對: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贍養(yǎng)事實,闡述自身應多分遺產的理由。如本案中,三原告與林建國共同生活且盡扶養(yǎng)義務較多,可收集醫(yī)療費用支付憑證、陪伴照顧記錄等證據證明。對被告不合理的遺產份額主張,從被告未盡贍養(yǎng)義務、家庭貢獻少等方面進行反駁。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系統闡述遺產繼承相關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guī)定與證據事實,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遺產分配方式。詳細解讀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中的具體應用。例如,在闡述遺產范圍時,分析法律對家庭共有財產中遺產的界定及本案房屋情況;在闡述繼承順序和份額時,結合各繼承人情況說明法定繼承原則的適用及對盡扶養(yǎng)義務較多繼承人多分的規(guī)定。

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主動提供可能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內部關于房屋分配的討論記錄、被繼承人生活習慣、經濟往來憑證等。在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詢問時,如實、清晰陳述案件事實,不隱瞞、不夸大,展現良好訴訟態(tài)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林建國生前對家庭財產分配的態(tài)度等信息,助力法官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為獲得有利判決創(chuàng)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