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消費者就餐時在菜品中發(fā)現(xiàn)蟑螂,商家卻反指其“故意投放”,責任該如何劃分?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餐飲服務糾紛案,明確舉證責任邊界,依法判決商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2024年5月,原告在被告餐廳用餐,其間在菜品中發(fā)現(xiàn)一只蟑螂。原告向餐廳人員反映了該情況,被告餐廳主管人員知曉后,將發(fā)現(xiàn)有蟑螂的菜品端走,并進行了銷毀。被告拒絕承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表示不會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由此產生糾紛。原告用餐共花費140元,其中發(fā)現(xiàn)有蟑螂的食品價值40元,原告要求退款,并主張十倍賠償。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辯稱菜品中的蟑螂并非制作過程中產生,而是原告用餐時放入,認為原告是“職業(yè)打假人”,應當由原告證明自己沒有放入蟑螂,否則無法證明食品安全問題是由于被告原因導致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北景钢性嫣峤涣讼聠斡涗洝⒄掌约颁浺艄獗P等證據,用以證明被告出售的菜品中有蟑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已達到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fā)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一種認識手段)的證明標準。
被告主張涉案菜品中的蟑螂并非制作過程中產生,出餐時服務人員也沒有看到,可能是原告用餐時放入。然而被告對其所主張的上述事實,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西城法院要求被告提供事發(fā)時餐廳內有效的監(jiān)控錄像,以排除其責任,被告亦未提交。鑒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已形成完整清晰的證據鏈條,而被告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西城法院未采納其意見。
依照食品安全法,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本案被告餐廳菜品中出現(xiàn)蟑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價款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經西城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協(xié)商一致,被告當庭賠償原告1000元,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法官提醒,消費者若發(fā)現(xiàn)食物中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應及時拍照、錄像保留證據,并積極與商家溝通。協(xié)商未果可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通過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作為生產者、經營者的商家也應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保證搬上餐桌的每一份食品都經得起消費者的檢驗,對消費者的投訴意見應妥善處理,同時要注意利用監(jiān)控視頻等固定證據,合理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美好的社會氛圍。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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