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網友咨詢: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是什么意思?

周晗律師解答:

所有權保留制度是指在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中,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將標的物轉移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使用、收益,但是標的物的所有權并不因交付而轉移,只有在對方當事人付清全部價款或者完成特定的條件時,所有權才發(fā)生轉移的制度。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除買賣合同通常具備的一般內容之外,尚需具備:

(一)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應包括付款的期限和次數(shù);

(二)所有權轉移的物權效果被推遲至履行完畢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之時。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周晗律師補充:

不動產買賣不適用“所有權保留制度”。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轉移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要件,在轉移登記完成前不動產所有權不會發(fā)生變動,買受人即使占有使用標的物,只要雙方不轉移登記,出賣人仍然享有所有權,當然也就可以保障債權,所以無必要進行所有權保留。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周晗律師

北京市康達(蘇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擅長經濟糾紛案件 企業(yè)合規(guī)及用工 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