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2024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則案例入選。

目 錄

案例一

不符合盲盒經營特征的應認定為一般商品經營,消費者可主張“七日無理由退貨”——某傳媒公司與劉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案例二

“預付式消費”退費維權示范調判,化解群體性糾紛——陳某與某游泳館服務合同糾紛

案例三

虛假宣傳銷售青少年視力矯正產品構成欺詐,司法建議助力保護青少年權益——王某與某科技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案例四

培訓機構注銷“跑路”,一人公司股東依法擔責——張某與某教育公司、彭某服務合同糾紛

案例五

將普通食品作為保健品、藥品出售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閆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

案例六

消費者任意選配的大件組價商品僅有部分部件構成欺詐的,經營者應就部分欺詐承擔懲罰性賠償——呂某與某科技公司侵權責任糾紛

案例七

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張某與某電子商務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案例八

以生理鹽水冒充九價疫苗銷售構成犯罪——趙某某等17人銷售假藥、妨害藥品管理案

案例五

將普通食品作為保健品、藥品出售

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閆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閆某經朋友介紹由陳某面診,陳某向閆某介紹案涉“食用菌”制品可以調節(jié)和增強免疫力,暗示案涉制品具有藥理作用,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后閆某在陳某處購買了“食用菌”制品七盒并支付了三千余元。閆某服用部分“食用菌”制品后感覺身體不適,經閆某了解,陳某向閆某銷售的所謂“食用菌”僅是一款“食用產品”,不是藥品、保健產品,沒有保健功能,對疾病沒有任何治療作用。經市監(jiān)部門委托檢測,該“食用菌”制品沒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閆某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陳某退還食用菌產品款及承擔三倍賠償。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陳某銷售的產品系普通食品,沒有經過審批認定的保健或治療功能。陳某向閆某等人介紹案涉產品可以調節(jié)和增強免疫力,暗示案涉制品具有藥理作用,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宣傳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雖然案涉產品包裝顯示為食品,但陳某對產品的虛假宣傳已使閆某受到誤導,導致閆某對產品的功能產生錯誤認識而購買產品,構成欺詐,故陳某應按照商品價款的三倍向閆某等人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經營者將普通食品作為保健品、藥品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也擾亂了市場競爭環(huán)境。本案提醒經營者應重視食品安全,將誠信放在首位,否則將承擔懲罰性賠償,有助于進一步維持和凈化市場競爭法治秩序,充分彰顯司法裁判的引領作用,共同促進食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供稿民一庭(少家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