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該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張某因個人健身需要與某健身公司簽訂《健身入會申請表》,約定張某在某健身公司處辦理會員卡,業(yè)務類型為次卡50次,起始日期2023年7月3日,截止日期2024年7月2日,入會費2000元,同時備注“贈送10次,不退不換”。當日,張某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全部費用。2023年8月,某健身公司終止提供服務。張某在該健身公司消費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訴請求某健身公司返還剩余健身服務費16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睆埬侈k理會員卡后,某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內終止服務,應當向張某返還服務費。雙方約定某健身公司提供50次健身服務,另贈送10次服務。在正常履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享受60次服務,應將60次服務而非50次服務作為2000元入會費的合理對價。在經營者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對消費者的保護不應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審理法院遂判決某健身公司退還張某會員卡剩余費用1600元[2000元×(48/60)]。
三、法院判決依據(jù)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健身公司單方終止服務構成違約,退款義務明確。
2. 贈送服務應納入合同對價
法院認為,贈送的10次服務雖名為“贈送”,實為消費者支付2000元后應享受的完整權益。若將贈送服務排除在外,經營者違約反而可能獲利(如僅按50次計算,退款更少),違背公平原則。
3. 比例退款的計算方式
法院以總服務次數(shù)60次(50+10)為基準,按未使用次數(shù)比例(48/60)折算退款金額,確保消費者權益不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時的利益。
四、爭議焦點解析
問題1:贈送服務是否屬于合同義務?
——本人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存在爭議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條款一方的解釋。健身公司以“贈送”名義提供服務,但消費者已支付對價,該服務應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百浰汀迸c消費綁定本質是促銷手段,經營者不應以“贈送”為由減輕自身責任。
問題2:“不退不換”條款是否有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無效。因此,本案中“不退不換”屬無效條款。
五、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服務的情況較為常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消費者既能享受購買服務又能享受贈送服務。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消費者有權請求經營者退還剩余預付款。在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時,如果不考慮合同約定的優(yōu)惠方案,將經營者贈送服務排除于經營者義務之外,將導致多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應返還消費者的剩余預付款減少,經營者違約可能獲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在經營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約定的優(yōu)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經營者信守合同、誠信經營。建議消費者簽訂預付合同時,注意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期限及退款規(guī)則;警惕“贈送”“不退不換”等模糊條款,保留好支付憑證和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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